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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洗艙廢水是指船舶在卸貨后為更換貨種或進行檢修、拆解,對原貨艙進行清洗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清洗油艙產生的含油污水和清洗化學品艙產生的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此類廢水污染物濃度高、成分復雜,其排放受到國內法規與國際公約的雙重約束。 一、標準體系與適用范圍 港口洗艙廢水的排放管理以《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2018)為核心依據。該標準適用于中國籍船舶和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的外國籍船舶,涵蓋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等污染物的排放監督管理。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對洗艙作業的許可與監管作出了配套規定。在國際層面,《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附則II對有毒液體物質殘余物的排放提出了具體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GB 3552-2018的規定,含貨物殘留物的洗艙水被歸為船舶垃圾的范疇。這一分類意味著其排放管理適用船舶垃圾的管控要求,而非普通廢水的排放標準。 二、含油污水洗艙水的排放要求 油類洗艙水是清洗原油、燃料油艙產生的含油污水。根據GB 3552-2018,含油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水域和船舶類別進行了細化。含油洗艙水的含油量須符合規定的最高容許排放濃度限值。 在內河和距最近陸地3海里以內的海域,含油洗艙水不得直接排入環境水體,須通過船載收集裝置收集后排入接收設施,或經船載油水分離裝置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在航行中排放。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以外的海域,含油污水的排放仍需符合相應的濃度限值要求。 三、含有毒液體物質洗艙水的排放要求 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船舶卸貨完畢后,應當在具備洗艙條件的碼頭、專用錨地、洗艙站點等對貨物處所進行清洗。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洗艙水排放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其一,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且水深不少于25米的海域排放。其二,在船舶航行中排放,自航船舶航速不低于7節,非自航船航速不低于4節。其三,在水線以下通過水下排出口排放,排放速率不超過最大設計速率。 對于X類物質(高污染風險物質),卸貨后須在船舶離開卸貨港之前進行預洗,洗艙水應排至接收設施,直至通過取樣分析確認殘余物質量濃度低于0.1%。預洗后引入艙內的水方可排放入海。對于Y類和Z類物質,若未按規定程序卸貨,同樣須在離港前進行預洗,洗艙水排至接收設施。 四、內河水域的特殊規定 內河水域對洗艙水的排放管控較沿海更為嚴格。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內河船舶卸貨完畢后,洗艙水應當交付港口接收設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或專業接收單位接收處理,禁止直接排入內河水體。含貨物殘留物的洗艙水作為船舶垃圾,同樣禁止向內河水體排放。 在港區水域內進行洗艙、清艙作業,須取得海事管理機構的許可,并遵守相關操作規程。船舶在港區水域排放洗艙水等污染物,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標準以及我國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 五、港口接收設施與處置要求 港口、碼頭、裝卸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備相應的污染物接收設施。洗艙水須在靠泊前制定處理計劃,移交時獲取接收憑證。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洗艙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接收單位需具備符合接收當量的貯存能力,處置單位需具備含油污水的處置設施。接收含油污水的單位,應當于每次接收、轉運作業開始后的24小時內將相關情況向海事部門報告。對于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洗艙廢水,需處理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相應標準并符合接收廠家的接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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