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釀酒行業是我國食品工業的重要組成部分。2026年1月1日起,《酒類制造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9821-2025)已正式實施,與此前的相關標準相比,該新標準在管控項目和排放要求上均有所調整。結合排放限值和監測要求,酒類生產企業需重點關注以下八項污染物指標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參數。
主要檢測參數
1、化學需氧量 化學需氧量是反映廢水中有機污染總量的核心指標。釀酒廢水中含有大量來自谷物原料發酵、蒸餾及清洗等工序的有機物,COD濃度通常較高。生產企業需根據自身廢水排放去向及所處地區要求,執行相應的COD限值。 2、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衡量廢水中可被微生物降解的有機污染物濃度。釀酒廢水具有有機物含量高、可生化性好的特點,因此COD與BOD?通常同步檢測。兩者比值的變化可反映廢水處理系統的運行狀態。 3、氨氮
氨氮主要來自原料中的蛋白質分解及生產環節中的含氮物質排放,其濃度直接影響廢水生化處理系統的穩定性和受納水體的水質安全。 4、懸浮物
懸浮物來源于原料清洗、發酵殘渣及固體廢物排放。釀酒廢水中SS濃度波動較大,是評價固液分離效果的重要指標。 5、pH值
釀造過程中產生的酸性或堿性廢水若未經中和處理,會腐蝕管網并對生化處理系統造成沖擊,因此pH值須控制在標準規定范圍之內。 6、總氮
總氮是新版標準新增的管控項目之一。釀酒廢水中總氮主要來源于原料蛋白質的分解產物及發酵副產物,排放過量總氮會增加受納水體富營養化的風險。根據2025年發布的修訂內容,啤酒、黃酒、葡萄酒及其他酒制造業均新增總氮控制項目。 7、總磷
總磷是水體富營養化的另一關鍵驅動因子。釀酒過程中的磷主要來自谷物原料及洗滌劑排放,需納入日常監測體系。 8、色度
色度同樣是新版標準新增的管控指標,這一調整針對啤酒制造業等子行業。若廢水未經妥善處理直接排放,可能對受納水體的視覺感官造成負面影響。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除上述污染物濃度指標外,《酒類標準》針對白酒、發酵酒精、啤酒、葡萄酒、黃酒、露酒和其他酒等七類酒制造,分別設置了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要求,以防止稀釋排放行為,并為排污許可核定及執法監管提供明確依據。 釀酒企業廢水排放方式分為直接排入自然水體和間接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兩類。對于間接排放的情形,由于釀酒廢水具有可生化性好的特點,允許排污單位與下游污水處理廠在確保達標的前提下協商約定某項污染物的排放濃度限值,協商結果載入排污許可證后方可執行,其余未協商項目仍須執行標準中的間接排放限值。這一彈性機制既降低了企業處理成本,也促進了污水處理設施的碳減排協同,體現了精準治污、差異管控的管理理念。 酒類生產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采樣口,根據企業規模和排放特征確定監測頻次,部分重點排污單位還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對于自行監測發現數據超標的情形,應當立即排查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比對復核,確保排放持續穩定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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