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釀醋廠屬于釀造調味品工業,其廢水排放標準需根據企業所在地區、廢水排放去向(直接排入自然水體或間接排入城鎮污水管網)以及企業的新舊性質,適用不同的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 一、國家層面的標準體系 目前,釀造調味品工業(包括醋、醬油、醬等)尚未發布單獨的國家級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生態環境部的規劃,相關管控要求正逐步納入更綜合的標準體系中。 現行通用標準:在當前過渡階段,大多數釀醋企業的廢水排放仍需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 的相關規定。該標準為綜合性標準,規定了各類污染物的通用排放限值。 即將實施的新標準: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已聯合發布了《食品加工制造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6817-2025) 。該標準將涵蓋包括釀醋在內的食品加工制造企業。新標準將于近期實施,屆時將成為釀醋廠廢水排放的主要國家技術依據。 二、地方標準:以江蘇省為例 部分釀造工業發達的地區,已出臺了更嚴格的地方標準。例如,江蘇省發布的《釀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 4384-2022) ,其管控要求具有典型參考價值。該標準主要指標如下: pH值:6~9 懸浮物(SS):40 mg/L 化學需氧量(CODcr):60 mg/L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需滿足相應要求 氨氮(NH?-N):5 mg/L 總氮(TN):15 mg/L 總磷(TP):0.5 mg/L 色度:需滿足相應要求 此外,該標準還規定了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其中醬油、食醋企業為3.5 m3/t。 三、間接排放與協商排放 許多釀醋企業的廢水經預處理后,會排入市政污水管網,這屬于間接排放。對于間接排放,除需滿足納管標準(如GB 8978-1996的三級標準)外,新政策趨勢也提供了更靈活的選擇。 由于釀造廢水的可生化性較好,新發布的《食品加工制造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6817-2025) 允許企業與下游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在滿足特定條件下,協商約定部分污染物的間接排放濃度限值。此舉旨在利用下游處理廠的能力實現協同治污,兼具環境與經濟效益。 釀醋廠廢水排放標準的適用,需綜合判斷三個維度:一看地區(有無更嚴格的地方標準),二看排放去向(直接排放執行行業或綜排標準,間接排放執行納管標準或協商排放),三看時間節點(新發布的《食品加工制造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后將成為主要依據)。建議企業密切關注國家和地方最新標準的發布與實施時間,確保及時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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